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0********,汉族,初中,货车司机,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4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上午11时许,在荥阳市高村寺村肖寨北地神龙水泵厂东侧,被告人丁某某、其亲戚张甲某、黄甲某,及黄乙某、黄丁某等人与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家人,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冲突厮打。被告人丁某某将拉架劝阻的被害人张某某故意推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张某某骨盆骨折,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1证人张乙某、陈某某、张丙某等人的证言;
1辨认笔录及照片;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等书证。
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其他材料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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