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聂某某,性别:**,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52********,**族,文盲或半文盲,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宣威镇,住贵州省麻江县宣威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继续对聂某某取保候审,由麻江县宣威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聂某某2019年12月份,向麻江县宣威镇比富村一组李某某,购买了他家位于麻江县宣威镇比富村一组张家田后坎山(又叫坡头)上的山林。聂某某购买山林后,于2019年12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请人将林木砍伐。经鉴定砍伐马尾松91株,活立木蓄积70.31立方米。案发后聂某某到麻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人员基本信息表;3.林权证复印件;4.证人李某某、龙某某、何某某、张某某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常婵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聂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贵州省麻江县宣威镇**村**组,电话1376557****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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