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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9********,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8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94********,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8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王某受王某浴(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的雇佣为新宝、新宝GG、金苹果等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赌资数额达1621510元。2020年8月18日、8月28日,二被告人分别自动投案,被告人王某到案后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辩论笔录,电子数据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利用互联网技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文武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通渭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王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三万元现存于通渭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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