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龙某某,性别:**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57********,**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经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麻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性别:**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4********,**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经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麻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龙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以17000元的价格与龙某甲购买其位于麻江县龙山镇干桥村三组马鞍山的马尾松山林。2016年11月份,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所买山林内的马尾松林木砍伐,运往龙山共和木材厂出售,2016年11月20日被麻江县森林公安局查获。为逃避处罚,被告人人龙某某与张某某共谋到张某某家位于麻江县龙山镇河坝村二组冷风坳的山砍伐马尾松林木后用来替换原砍伐现场,11月21日早上二人到张某某家冷风坳的责任山上无证砍伐十一棵马尾松林木出售。经鉴定:二人砍伐马鞍山的马尾松林木61棵,活立木蓄积为:29.3888立方米;砍伐冷风坳的马尾松林木11棵,活立木蓄积为2.9938立方米。两处活立木蓄积共计:32.382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杨某某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无证采伐马尾松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积极上缴所得赃款4920元,将查获的马尾松原木运到林业局上交,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龙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缓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常婵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龙全洪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63805****,张春胆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08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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