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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决定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0时10分,被告人关某某驾驶湘***轿车沿洞高公路从洞口县城往高沙镇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街道**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乙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尾部相撞,造成杨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5时许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洞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某某驾车超速行驶,与前方车发生追尾后驾车驶离现场,找他人顶替,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关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上午主动到洞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无酒毒驾测试单及检测报告书、死亡证明、尸检照片、医疗费及丧葬费收据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杨某甲、申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6.调取事发地点监控录像截图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冬梅

检察官助理:李玉龙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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