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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1点多钟,被告人刘某某到洞口县**镇**银行隔壁被害人肖某某经营的**手机专卖店看中了一款手机,以身上没钱去取钱为由离开手机店。被告人刘某某在黄桥镇**银行取钱后再次来到**手机店,趁工作人员彭某某不注意之际将柜台里两部VivoY70s5G型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44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己赔偿被害人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彭某某、苏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被盗手机照片及被盗手机串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领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嗣彪

检察官助理:雷蕾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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