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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决定书(卢文娟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卢文娟,曾用名卢文鸿,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路**街**大厦**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文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卢文娟在“*聊”APP上组建“**娱乐群”(最多的时候有175人)并将群内人员拉进其在“**”棋牌APP上组建的打牌俱乐部,卢文娟在“**”棋牌APP上开设牌桌后给“**娱乐群”内成员打牌赌博(打牌的种类为跑胡子和红中麻将,跑胡子分两人桌、三人桌,每把100分出告,最高150分封顶结束)。群内成员在俱乐部打完一局后参赌人员将输赢情况分享至“*聊”APP内的**娱乐群结算赌资,卢文娟使用自己和儿子戴某乙的ID抽取赢家2-5元不等的房费,经统计,卢文娟共计收取房费非法获利221804元。

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罚没卢文娟非法所得20万元。

被告人卢文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文娟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戴某甲、戴某乙、谢某甲、曾某甲、向某某、尹某甲、尹某乙、曾某乙、杨某某、谢某乙、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闲聊群聊天记录、交易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缴款书、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文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文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文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嗣彪

检察官助理:雷蕾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U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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