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97********,藏族,文盲,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德格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8月30日被德格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泽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中午十一点钟左右,在经过扎某某家时发现扎某某家的窗子没有关,就从窗子翻进了扎某某家里,在扎某某的卧室柜子里偷走一万六千三百七十元。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泽某某(5133301997********)前往德格县公安局白垭派出所投案,其主动交代于2020年8月26日在德格县**乡**村扎某某家盗取现金16370元的事实,并主动上缴所有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盗窃金额为1637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但被告人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盗窃的现金一分钱没有挥霍。综合全案本承办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泽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降拥青措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泽某某采取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移送案件材料清单1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