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9********,汉族,系湖南**学院2018级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3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晚,洞口*中高二学生同案人曾某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伙同该校学生同案人龙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校园内对一高一男生(身份未查实)实施殴打。嗣后,该高一男生纠集同校高三学生同案人袁某某(已判决)、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校园里对曾某某实施殴打。曾某某、龙某某等人不服气,由龙某某通过QQ与袁某某约定,双方纠集人员于次日下午放学后到山门至**第一个亭子处打架斗殴。尔后,曾杰电话联系同案人傅某某(已判刑)准备管铩等工具,并让付某某准备斗殴用的钢管。次日下午三四时许,袁某某、尹某甲等人纠集被告人田某某、同案人米某某、罗某某、田某某、宁某某、尹某乙、周某某、粟某某、王某某、尹某丙、尹某丁、张某某、尹某某、欧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事先准备的用于斗殴的钢管、管刹赶赴约定地点准备斗殴。同时,曾某某纠集龙某某、方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尹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取得付某某准备的钢管后,伙同傅某某等人驾车驶往约定地点。一到亭子处,曾某某一方遂配戴口罩,手持钢管、管铩等下车冲向袁某某一伙,袁某某、米某某、田某某、罗某某、欧阳某某等人也手持钢管、管铩等与曾某某一方进行击打、砍杀,双方发生械斗。袁某某一方因打不赢对方,遂丢下器械逃跑。斗殴中,欧阳某某左手上臂被砍伤。经鉴定,欧阳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叁份、同案人不起诉决定书壹份、田某某学生证复印件壹份;
被告人田某某及同案人袁某某、米某某、龙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辨认笔录;
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且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峻
检察官助理:黄菲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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