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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决定书(谭某甲、肖某甲、唐某某、向某某、文某甲、戴某甲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谭某甲,外号“阿骚”,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住洞口县**镇**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外号“阿南”,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外号“阿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湖南省洞口县**街道**村**组。因敲诈勒索,于2015年8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聚众斗殴,于2016年7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外号“盼盼”、“阿盼”,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刘夏,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司马冲镇江**村**组**号,住洞口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肖某甲、唐某某、向某某、文某甲、戴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戴某甲、文某甲、同案人尹某某(在逃)、杨某甲杨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洞口县**镇邮政局门口夜宵摊吃夜宵时,尹某某动手打了买夜宵的谭某乙(未满十六周岁)一耳光。谭某乙挨打后在**宾馆将此事告知其哥哥被告人谭某甲,尹某某、戴某甲等人来到**宾馆继续与谭某乙纠缠。谭某甲、谭某乙打电话要被告人肖某甲从洞口纠集人员并到谭某甲洞口***煤矿集资房的杂物房内拿到一袋子“架几”(斗殴用的刀具)赶到石江吓唬对方,之后肖某甲纠集被告人唐某某、根宝(真名曾某乙,未到案)、林某某(未查实)、“刀疤”(未查实)等人持刀具赶到石江**宾馆,肖某甲、林某某、“刀疤”和谭某甲、谭某乙、钟某某等人一起与尹某某、戴某甲一方在**宾馆701房谈判,谈判中肖某甲动手打了尹某某一耳光,谈判破裂,谭某甲等人欲从房间离开时,戴某甲等人持匕首不让谭某甲等人离开,双方在七楼电梯口僵持十余分钟。后谭某甲提议双方到宾馆下面谈,在**宾馆门口再次发生争吵,肖某甲、唐某某等人从车上拿出刀具,杨某甲杨某甲驾驶摩托车接了文某甲赶到**宾馆门口,文某甲从地上捡起砖头双方对峙,后在谭某甲退缩下,肖某甲等人收起刀具返回洞口。肖某甲等人开车离开**宾馆后,文某甲打了谭某甲一耳光。谭某甲等人不服气又打电话将肖某甲叫回宾馆门口,意欲复架,但对方己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甲、肖某甲、唐某某、文某甲、戴某甲的供述;

2.同案人谭某乙的供述;

3.证人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二、第二天(2020年1月2日)下午,双方经中间人王某丙的调和,被告人谭某甲与肖某己(尹某某的叔叔,批捕在逃)在洞口县城洞口大道谈和,双方达成协议,由尹某某等人向挨打的谭某甲等人赔礼道歉。后双方互发短信挑衅,导致谈和破裂,随即谭某乙方与尹某某方互相约架,双方约好架后,谭某乙将约架一事告知了谭某甲,谭某甲授意肖某甲帮自己纠集人员,与对方斗殴。后谭某甲、谭某乙方纠集被告人肖某甲、唐某某、向某某、同案人肖某戊(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杨某丙(未成年人,在逃)、陈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刀疤(未到案)、林某某(未查实)、小春(未查实)、阿涛(未查实)、杨某丁(未查实)、钟某某(未查实)、王某某(未查实)等人取来管铩等刀具分乘五台车赶到**镇**村**坊处、尹某某方纠集了被告人戴某甲、文某甲、肖某己(在逃)、谢某某(在逃)、杨某丁(未成年人,在逃)、杨某甲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准备了管铩、水果刀等“架几”在肖某己的带领下来到双方约定的石江镇红旗村牌坊里面马路上等候对方前来斗殴。双方见面后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中,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其中谭某甲方车子被对方砍烂,唐某某耳朵被文某甲等人砍伤,杨某丙手指也在混乱中被对方人员砍伤。经伤情鉴定,唐某某伤情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甲、肖某甲、唐某某、向某某、文某甲、戴某甲的供述;

2.同案人谭某乙、肖某戊、杨某甲杨某甲、陈某某的供述;

3.证人曾某甲、肖某乙、王某甲、周某某、孙某某、肖某丙、肖某丁、王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杨某丙病历及卡口截图等。

三、2019年年初的一天下午,谢某某(在逃)在洞口县**镇大桥奶茶店与文某乙(未到案)产生矛盾。后双方互喊人员斗殴,谢某某一方纠集被告人戴某甲、曾某丙(未查实)等人,文某乙一方纠集孙某某(未到案)等数人,双方在洞口县**镇大桥下阳光小区附近互相打斗,斗殴中文某乙被谢某某方人员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

2.证人谭某乙、杨某乙的证言。

全案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3.前科材料;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肖某甲、唐某某、向某某、文某甲、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两起,均系首要分子,均系持械聚众斗殴,其中一起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肖某甲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两起,均系积极参加者,均系持械聚众斗殴,其中一起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甲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唐某某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两起,均系积极参加者,均系持械聚众斗殴、其中一起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向某某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一起,系积极参加者,系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文某甲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两起,均系积极参加者,均系持械聚众斗殴,其中一起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戴某甲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三起,均系积极参加者,其中两起系持械聚众斗殴,其中一起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嗣彪

检察官助理:雷蕾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肖某甲、唐某某、向某某、文某甲、戴某甲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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