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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决定书(阳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阳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现住隆回县**镇**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阳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阳某甲创建了一个名为“五毛字牌群”的闲聊群,邀请参赌人员吴某某、姚某某、刘某甲、郑某甲等二百余人进入该群,由被告人阳某甲负责管理协调。被告人阳某甲在“牵手跑胡子”建立俱乐部后将闲聊群参赌人员拉进该俱乐部打牌,阳某甲将闲聊群连接到其牵手俱乐部后参赌人员在闲聊群内结算。阳某甲每局收取台费(输赢25元以下不收取台费,输赢在25元至30元收取台费3元,输赢在30元以上收取台费4元)。期间,阳某甲共收取3元、4元的台费红包206535元。

被告人阳某甲于2020年6月1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缴违法所得共计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阳某甲的供述;2.证人吴某某、姚某某、刘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周某某、阳某乙、刘某乙、尹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阳某甲创建的闲聊群群成员信息、收发红包情况统计表;阳某甲创建的闲聊群群聊部分信息、群交易流水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嗣彪

检察官助理:雷蕾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和U盘壹张。_ 

_3.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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