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路**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柳林县穆村镇堡上路段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直属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60mg/100ml。2020年9月21日,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高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阈值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许兵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一册,起诉书十份,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