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二刑诉〔2020〕23号
被告单位:三亚吉阳**海鲜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村**侧三亚吉阳**海鲜广场,法定代表人:韦某某。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2********,回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居委会**组**号,捕前住原籍。工作单位及职务:三亚吉阳**海鲜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9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郝治国,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三亚吉阳**海鲜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4日;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3日,三亚吉阳**海鲜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简称**海鲜广场公司),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韦某某,被告人李某甲系该公司的**,负责实际的经营、管理,**海鲜广场公司通过招商的方式进驻海鲜加工店铺114家,海鲜零售摊位127个,商行四个(分别是:黎某某商行、潘某甲商行、林某甲商行、黄某甲商行),海鲜加工店铺交人民币25万元的进场费,海鲜零售摊位交人民币10万元的进场费,商行交人民币50万元的进场费,海鲜加工店铺和海鲜零售摊位均交人民币5万元的押金给**海鲜广场公司,**海鲜广场公司负责提供场地及经营管理,2018年12月2日,**海鲜广场正式开张营业,经李某甲决定,**海鲜广场公司向海鲜加工店铺和海鲜零售摊位店主发放《三亚吉阳**海鲜广场加工摊位/海鲜零售管理制度手册》,规定所有加工档口不得自营或外购酒水、饮料、食用油、调味品以及其他食材,必须在广场同意规定的配送档口、指定供应商处批发或购买,如有违反者,罚款500-1000元,并记书面警告一次,2018年12月16日,**海鲜广场公司向海鲜加工摊主发布通知,从即日起公司统一集中采购调料用品,凡是各加工摊主店内需要的调料品如盐、酱油、蚝油、醋、大米、食用油、生姜、蒜头、小橘子等,每周一由公司4号小卖部集中采购,每个加工摊主必须将一周内所需的调料用品采购数量在每周一之前报给公司4号小卖部(黄某甲商行,系李某甲的大舅哥经营)。并且**海鲜广场公司规定,海水、环保油、一次性碗筷、餐巾纸、袋子必须在公司统一购买。**海鲜广场公司设置29人的保安部分设三个班组早中晚三班轮换把守**海鲜广场的出入口,不允许**海鲜广场内经营的店主带酱油、醋、食用油、大米等商品进入**海鲜广场,如果店主带商品进入**海鲜广场,保安通过阻拦、检查店主,扣押、没收带入的商品,罚款、暴力等方式阻止店主从**海鲜广场以外的市场购买商品,强迫向**海鲜广场公司指定的上述四个商行及**海鲜广场公司购买商品,经查明,姜某某因带大米和食用油进广场被**海鲜广场公司工作人员汪某某殴打,陈某甲因带海鲜进广场被**海鲜广场公司罚款人民币500元,大量店主因带入商品被阻拦、检查,扣押、没收。海鲜广场内的店主因**海鲜广场公司的暴力、威胁被迫持续七八个月的时间向该公司及其指定的四个商行购买高价商品。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海鲜广场公司及广场内部四个商行共计销售商品合计人民币879399元,**海鲜广场公司通过销售海水获利人民币13670元,通过销售环保油获利人民币39830元,通过销售袋子获利人民币81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营业执照、三亚吉阳**海鲜广场加工摊位/海鲜零售管理制度手册、承诺书、通知、加工摊位合同书、商行合同书、违规处罚单、所涉商品市场价格的复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吴某甲、占某某、王某乙、黎某某、黄某甲、潘某甲、陈某乙、李某乙、蓝某某、李某丙、汪某某、叶某某、郭某某、潘某乙、赵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蒲某某、姜某某、陈某丙、唐某某、陈某丁、陈某甲、郑某某、李某丁、李某戊、马某某、王某丙、刘某某、李某己、李某庚、达某某、黄某丙、李某辛、何某某、李某壬、谢某某、吴某乙、黄某丁、李某癸、孙某某、钟某某、符某某、麦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王某丁、陈某戊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商行的销售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三亚吉阳**海鲜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龚宏海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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