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何磊,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2015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磊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何磊至本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8楼,扒门进入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财务室和财务主管办公室内实施盗窃,共计窃得公司及被害人章**所有的现金人民币8700余元。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磊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虞红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磊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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