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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彭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彭某,绰号二粑粑,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乡*组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25日),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彭某从他人处购得毒品海洛因,然后向吸毒人员陈某某、张某贩卖共计4次,4次共获利1400元:

第1次系2016年3月,陈某某和张某在团结街商量买点海洛因吸食,陈某某之前从他人处得知彭某有毒品贩卖,并知道其电话号码,便打电话给彭某表示要买海洛因,彭某让他们到团结街“1号战点”网吧后门等待,于是陈某某和张某凑钱前往,此次彭某向两人贩卖海洛因0.2克;

第2次系距上次2、3天后,陈某某和张某在土产公司门口商量买点海洛因吸食,张某打电话给彭某表示要买海洛因,彭某让他们到老地方(团结街“1号战点”网吧后门)等待,于是陈某某和张某凑钱前往,彭某向两人贩卖海洛因0.2克;

第3次系距上次个把星期后,陈某某和张某在土产公司门口商量买点海洛因吸食,张某打电话给彭某表示要买海洛因,彭某让他们到团结街“1号战点”网吧后门等待,于是陈某某和张某凑钱前往,彭某向两人贩卖海洛因0.2克;

第4次系2016年4月,陈某某和张某在土产公司院子里商量买点海洛因吸食,陈某某打电话给彭某表示要买海洛因,于是陈某某和张某凑钱前往龚建三靠纱厂桥头等待,不久彭某来到,向两人贩卖海洛因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4)抓获经过(5)羁押证明、收押凭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6)逮捕必要性说明、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7)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8)现场检测报告书(9)补充侦查报告书。2.证人证言:(1)彭某甲、彭某乙、陈某某、张某的证言(2)陈某某、张某的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彭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向吸毒人员陈某某、张某卖4次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平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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