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48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钱江牌二轮摩托车(未登记),沿滕州市由东向西行驶至滕州市五里屯转盘西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韩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枣庄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韩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在台儿庄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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