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吕占革,曾用名吕战革,绰号革子、鸽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73********,汉族,文盲,无业,住灵宝市**路**村**组**号。1992年10月29日因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03年1月14日因抢劫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 2012年3月19日因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3日因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7日因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7日因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0日因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2月11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占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吕占革在灵宝市强人街地下金街潮衣库服务台斜对面处,趁被害人薛某某不备,从其上衣口袋盗走黑色小米8智能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吕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占革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监控。
2、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吕占革在灵宝市强人街地下金街潮衣库北边西口,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从其上衣口袋盗走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吕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占革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监控。
3、2020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吕占革在灵宝市强人街地下金街潮衣库中段,趁被害人程某某不备,从其上衣口袋盗走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次日11时许,被告人吕占革在灵宝市康乐路解放菜市场被程某某家属认出并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后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吕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占革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占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占革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 欣
检察官助理 李蓬蓬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吕占革现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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