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广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民,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林,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多为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云清。
原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多为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财产保全费880元,合计诉讼费1,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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