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趣迦(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XXX弄XXX号楼1080室。
法定代表人:胡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慧,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龙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趣迦(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龙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趣迦(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趣迦(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趣迦(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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