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三震,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付山,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张俊朋,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受理原告路三震诉被告穆付山、张俊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二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上关于由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条款是原告于事后擅自添加的,三方之间并无关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原告及二被告系亲戚关系,户籍所在地均在安徽省蒙城县,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告确认如下:协议书复印件上关于由本院管辖的条款是其事后添加的,目的是为了到本院起诉,协议书原件上并无此条款。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为将本案诉至本院,在协议书复制件上擅自添加协议管辖的条款,并以此变造件复印后提交本院,造成三方有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的假象,蒙骗法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穆付山、张俊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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