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世俊,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李保明,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路世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保明偿还借款289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6日,被告李保明在原告的福利彩票门市部借款2890元用来购买彩票,被告称身上没带钱,钱在车上,被告借故没有还钱。当晚,原告随被告到被告住处郑古庄村,等到晚上11点左右被告也没有给钱。次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索要借款,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用户名为其妻孙志荣的存折作抵押,后经查询该存折已挂失。后原告多次寻找被告,至今没有找到被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890元。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李保明写的欠条一份;2、孙志荣的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一份,孙志荣系被告之妻。被告李保明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被告李保明在原告路世俊所开的福利彩票店借款2890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9月10日还清,并用户名为被告妻子孙志荣的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作抵押,原告多次寻找被告催要欠款,至今未找到被告。现被告下落不明。
原告路世俊与被告李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因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于2018年1月2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世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保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保明在原告路世俊处借款289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欠款,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偿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保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路世俊借款2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路世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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