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国军,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文贵,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路国军与被告梅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路国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路国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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