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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国军与梅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路国军,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文贵,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路国军与被告梅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路国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路国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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