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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暨被王某某父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文报(原告路某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县村。
被告:王某某暨被王某某父亲、法定代理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职业,住址:唐县北罗镇南岗北村。
被告:任秀云暨被告王梦林母亲、法定代理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县北罗镇南岗北村。

路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任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路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安彦生
人民陪审员 李国旗
人民陪审员 马新院

书记员: 安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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