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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负责人徐连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2元,减半收取计1,931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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