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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路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永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永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永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换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上列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志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辉,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某某、路某某、路永巧、路永革、路永珍、路换荣因与被上诉人孟志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路某某等六人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玉才,被上诉人孟志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路某某与孟志芳有一婚生儿子路孟扬,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随孟志芳生活;路某某与前妻有一婚生女儿卢新月,现随前妻生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系侵权纠纷,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权应对诉争房屋的权属负举证责任。本案孟志芳与路某某虽已离婚,其作为妇女和儿子监护人,路孟扬作为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其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不应因本案争议而受到侵害。原审查明争议房产登记在路士亮名下,认定诉争房屋存在争议、权属未确定的事实清楚,现六上诉人以继承人身份主张房产共同继承和所有,侵犯其权利,要求被上诉人搬出诉争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综上所述,路某某、路某某、路永巧、路永革、路永珍、路换荣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拥军
审判员 张庆安
审判员 温立营

书记员: 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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