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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与王某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路某。
委托代理人王廷有,农民。
委托代理人宁明山,河北包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徐永峯,职工。

原告路某与被告王某甲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庞雪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廷有、宁明山、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某诉称,2016年4月1日,位于西栅子村南梁上我们与被告的爷爷祖坟被新雪国项目拆迁了,该项目将对这块坟地给予迁坟补偿款110134元,而被告将此款如数独占,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属于我的迁坟款18355元(110134÷2÷3)。
被告王某甲辩称,这是王家迁坟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的母亲与王某乙离婚后,带着原告嫁给了路文亮,现在原告是路文亮的长女,与本案没有关系。
原告路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新雪国出具的收据一份。3、西栅子村委会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路某与被告王某甲为一个爷爷王银虎,原告路桂的父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甲的父亲王志文为亲兄弟,死者王某乙生前共留有三个子女,原告路某是其父母离婚后,母亲改嫁到路家,2016年4月1日,位于镇宁堡乡西栅子村南梁上原、被告(包括爷爷王银虎)的祖坟被新雪国项目占用,经与被告王某甲协商,共补偿迁坟补偿费、坟墓占地补偿费110134元;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承认迁坟等事宜花费28000元。
2016年4月1日,位于镇宁堡乡西栅子村南梁上原、被告的爷爷祖坟被新雪国项目拆迁,给予补偿款110134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是死者王某乙的亲生女儿,参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死者王志文、王某乙亲兄弟二人的祖坟迁坟补偿费、坟墓占地补偿费理应有权继承。应赤城县新雪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支付迁坟费、坟墓占地补偿费110134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承认迁坟花费2.8万元,剩余82134元为死者王某乙、王志文亲兄弟所有,故每人分得41067元,因死者王某乙生前留下三个女儿,每人应继承13689元,故被告王某甲应退还原告王秀花136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甲退还原告路某迁坟补偿款13689元。
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雪峰

书记员: 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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