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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路某
孔亚东(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原系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保安。2009年12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孔亚东,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强某申请对其进行伤残等级及后续治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路某及其辩护人孔亚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辩护人有关本案的发生被告人路某没有主观恶意,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路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被告人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0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辩护人有关本案的发生被告人路某没有主观恶意,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路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被告人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0年6月2日止)。

审判长:付德清
审判员:彭晓梅
审判员:鲁向阳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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