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蓝色新鸽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新乡市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劳动桥时被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8.8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