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25分许,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永和中队执勤民警路查时,发现甘M****号小型轿车行迹可疑,随拦截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路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6.3mg/100ml,后将路某某带至正宁县永和镇卫生院抽血取样。
2020年6月1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3.49mg/100m1。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
2路某甲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经汇报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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