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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82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现住:河南省汝州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21时35分许,路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普通轿车,在河南省汝州市**镇**街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汝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的证言;

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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