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住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凌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从凌海市**镇**村**公司院内盗取煤30余次,共计1860千克。经凌海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215.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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