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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嵇某某、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怀艳,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静,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嵇某某、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路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路某某已预交),由路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李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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