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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玉保与龚光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路玉保,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龚光谱,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路玉保与被告龚光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路玉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龚光谱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路玉保办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凤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原告路玉保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龚光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7日,路玉保与龚光谱在上海祥呈公司居间介绍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路玉保向龚光谱购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路玉保先后支付龚光谱购房款合计80万元,龚光谱将该房屋钥匙交付路玉保,路玉保在系争房屋居住至今。双方约定待系争房屋符合办理过户手续条件时,龚光谱协助路玉保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系争房屋已经符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但龚光谱却要求路玉保再多支付30万元,否则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路玉保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非本院管辖区域。且房屋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合同履行的内容不仅限于收取房款,不应当仅将接受货币一方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路玉保诉讼请求的内容为:要求被告龚光谱协助原告路玉保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原告路玉保名下,这一合同内容的履行地应属本市青浦区。综上,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内,故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曹北霖

书记员:蔡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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