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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辰与唐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路辰(曾用名:邱辰),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萌,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路辰与被告唐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5%计至2019年7月15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5万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后于2018年1月17日出具《借条》言明于2018年4月15日前还款,届时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唐萌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被告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5万元,其中2017年6月15日的5万元和10万元两笔系原告通过其母路友媛的银行账号转账给被告。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出具《借条》言明向原告借款25万元,利息5%,于2018年4月15日前归还。届时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催讨未果,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原告户口簿复印件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的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5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路辰借款本金25万元;
  二、被告唐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路辰逾期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8年4月16日起算,至2019年7月15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16.15元,由被告唐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立华

书记员:李勤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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