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蹇宗斌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蹇宗斌,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黎文,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8)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蹇宗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立君、书记员王本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蹇宗斌及其辩护人彭黎文、证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查明,被告人蹇宗斌被制服后,公安人员接110指令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蹇宗斌带至派出所。因在被制服过程中,被告人蹇宗斌受伤,后被告人蹇宗斌经办案机关允许去医院就医。治疗后,被告人蹇宗斌接公安人员通知回派出所接受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蹇宗斌作案时使用的菜刀一把。
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情况说明,拍摄的作案现场、物证及被害人伤情照片,监控截图,医院病情证明书,被告人蹇宗斌的户籍材料,证人鲁某、李某、余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的陈述,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蹇宗斌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宗斌持刀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蹇宗斌辩护人所提被害人袁某系警务辅助人员,其超出工作职责,与被告人发生口角导致矛盾升级,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袁某受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派遣,在针对违章乱停放的车辆开展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的工作期间,对被告人蹇宗斌违章停车行为进行劝阻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被告人蹇宗斌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才是引发本案的原因,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
被告人蹇宗斌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扣押在案的菜刀不是被告人本人所有物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蹇宗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田岳
人民陪审员 王沛
人民陪审员 马佳

书记员: 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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