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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车某
王建彬(黑龙江王建彬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彬,男,黑龙江王建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凤慧,女,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车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建彬、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凤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原告在预付货款后,被告应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因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完供货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木材余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车某预付款122269.60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保全费1220.00元,由原告负担354.61元,被告负担396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原告在预付货款后,被告应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因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完供货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木材余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车某预付款122269.60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保全费1220.00元,由原告负担354.61元,被告负担3965.39元。

审判长:孙兰仁
审判员:邢志
审判员:王丽

书记员:田男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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