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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巨龙、车夏英与蒋雅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车巨龙,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
  申请人:车夏英,女,194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
  两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雅芬,女,193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车巨龙、车夏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雅芬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车巨龙、车夏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蒋雅芬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车巨龙、车夏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周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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