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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朝春与张林森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车朝春,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移冲,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林森,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车朝春与被告张林森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车朝春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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