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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3713251995********,山东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潍坊高新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在潍坊高新区**路大自然洗浴中心内,犯罪嫌疑人车某某(工作人员)与黄某某(消费人员)因服务问题引发口角,继而相互撕打,导致黄某某左手第四掌骨骨折。后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害人申请检察机关对车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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