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12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乡**村**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车某某在一名叫“帅哥”的男子(具体身份不详)手下打工,在其经营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程宁街的黑加油窝点为顾客非法加注黑汽油,车某某主要负责给顾客加油、收款,以及每天和老板对账。在此期间该黑汽油窝点的非法经营额达60.22万元,车某某获报酬3.2万元。
2、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在一名叫“帅哥”的男子手下打工,在其经营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程宁街的黑加油窝点,与车某某一起为顾客非法加注黑汽油,姜某某主要负责给顾客加油。在此期间该黑汽油窝点的非法经营额达53.9万元,姜某某获报酬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箱货车一辆、手机二部(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 ;
2.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收款记录截图、微信朋友圈发布加黑油;
3.被告人车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大公(开)网现勘字【2019】第77号(附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5.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辨认现场笔录(附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姜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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