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上海温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温建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杰,男。
反诉被告:上海环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号一幢一层Q1110室。
法定代表人:余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翔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上海温闽物资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环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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