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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艾科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轩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Dr.iur.LECHNERPETERMICHAEL,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科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曹锦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上海泛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1112室。
  法定代表人:杨帆,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轩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科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2018年10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轩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轩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斯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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