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轩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Dr.iur.LECHNERPETERMICHAEL,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科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曹锦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上海泛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1112室。
法定代表人:杨帆,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轩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科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2018年10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轩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轩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斯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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