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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影寰亚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明,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秋宇,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影寰亚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任仲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青,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楚宁,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霆影业)诉被告上影寰亚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影寰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受理后,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轩霆影业诉称:2015年11月,上影寰亚与上海宇昌烽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昌烽公司)签订了《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宇昌烽公司投资电影《九州·华胥引》(后更名为《鲛珠传》)的制作,投资比例为10%即人民币2,500万元,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风险。2017年,轩霆影业与上影寰亚、宇昌峰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投资权利转让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宇昌烽公司将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轩霆影业,轩霆影业享有投资协议中全部权利并承担义务。三方协议签订后,轩霆影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和进度支付了全部投资款2,500万元,但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上影寰亚未按投资协议约定向轩霆影业提交制作成本总预算及财务报表,为此,轩霆影业分别于2018年6月18日、2018年10月25日,致函上影寰亚,要求上影寰亚将电影预算、决算及相应的凭证提供给轩霆影业,但上影寰亚仍仅向轩霆影业提供了其单方面制作的全球结算表、预决算收入表。轩霆影业认为,在轩霆影业对电影制作成本提出质疑后,上影寰亚仍拒不提供相关凭证供轩霆影业审查,轩霆影业对电影《鲛珠传》的制作成本费用、全球结算表、预决算收入表中的发行收入、宣发费用等均不予认可,上影寰亚拒不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轩霆影业的合法权益,故轩霆影业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上影寰亚立即支付分账收益7,406,507.20元(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影寰亚承担。
  上影寰亚辩称:三方协议签订后,轩霆影业向上影寰亚出具同意函,明确同意由上影寰亚全权负责并独立运作电影《鲛珠传》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院线、非院线和所有海外地区的放映发行及其他所有版权销售和发行事宜,上影寰亚签署相关发行、授权、销售合同不需要事先取得轩霆影业的同意;且轩霆影业与上影寰亚签订了《<联合投资摄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上影寰亚有权从电影发行总收入中抽取15%作为发行代理费。后上影寰亚授权委托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寰亚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负责电影《鲛珠传》在中国大陆地区所有院线的发行工作、授权委托寰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负责电影《鲛珠传》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非院线发行工作。上影寰亚系依据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寰亚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上影寰亚出具的影片发行结算表和寰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上影寰亚出具的《鲛珠传》发行报表、代理销售开支及费用明细,经核算后向轩霆影业出具了《鲛珠传》轩霆预决算收入表,故轩霆影业不认可该预决算收入表中的发行收入、宣发费用等,没有事实依据。
  经查明,轩霆影业向本院提交的投资协议载明:甲方(上影寰亚)同意乙方(宇昌烽公司)投资电影《九州·华胥引》(暂定名),并按乙方投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风险;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制作总预算,乙方投资2,500万元,享有本片总投资额的10%;乙方有权按照投资比例对本片总收入享有投资收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等等。协议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7日。轩霆影业向本院提交的三方协议载明:鉴于甲方(上影寰亚)与乙方(宇昌烽公司)签署了投资协议,且乙方已经按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了投资款2,500万元,占比10%;乙方现决定将其在投资协议下的全部权利和/或权益一并转让给丙方(轩霆影业);乙方不得基于联合投资协议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和/或权益;丙方可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和享有投资协议下原乙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或权益;乙方与丙方就投资协议下权利和/或权益转让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与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涉;本协议引起的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等等。协议落款日期为2017年。
  另查明,轩霆影业与上影寰亚另签订《<联合投资摄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上影寰亚)与宇昌烽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签署了投资协议,后甲方、乙方(轩霆影业)与宇昌烽公司于2017年4月签署了三方协议,确认了宇昌烽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或权益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对投资协议进行以下补充:一、原电影名《九州·华胥引》为暂定名,现根据创作情况等变更电影名称为《鲛珠传》;二、甲方享有专属权利于全球地区(以下简称甲方发行地区)宣传发行放映销售及行使发行权利及衍生权利及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前述权利提诉维权提出主张;甲方有权从甲方发行地区产生之发行总收入中抽取百分之十五作为发行代理费……;三、其余条款均以投资协议为准,如投资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等等。上影寰亚在协议落款甲方处加盖公章,轩霆影业在协议落款乙方处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首先,轩霆影业与宇昌烽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宇昌烽公司对电影进行投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宇昌烽公司在已履行了投资义务后将其在投资协议中的全部权利通过三方协议转让给了上影寰亚,故三方协议的内容应视为宇昌烽公司将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上影寰亚,轩霆影业、上影寰亚对此亦均无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轩霆影业与宇昌烽公司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协议纠纷应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轩霆影业与上影寰亚、宇昌峰公司在三方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引起的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但该约定仅系轩霆影业与上影寰亚、宇昌峰公司就三方协议中的权利转让条款及内容发生纠纷时进行的管辖约定,并未对投资协议中管辖约定进行更改,故轩霆影业与上影寰亚之间就投资协议内容产生的纠纷仍应适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其次,轩霆影业与上影寰亚于三方协议之后,另签订有《<联合投资摄制协议>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轩霆影业与上影寰亚除约定电影名称变更、抽取发行代理费等条款外,亦未对投资协议中的管辖约定进行变更,且双方明确约定:“其余条款均以投资协议为准,如投资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该条款应视为轩霆影业与上影寰亚对投资协议中仲裁管辖约定的补充认可。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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