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刑事判决书的名誉权与隐私权争议——赵某诉曹某人格权纠纷案分析
近日,由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的《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系列出版,其中上海二中院的三件案件入选。本次重点讨论的是赵某诉曹某人格权纠纷案((2021)沪02民终574号),该案关注在微信群中转发刑事判决书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
案件背景
赵某与曹某为同小区业主,因转发赵某已被判刑的判决书而引发争议。2020年6月,曹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转发了赵某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决书部分截图。赵某认为此举严重侵害了他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导致他身心受损,并请求赔偿及公开道歉。曹某辩称判决书为公开信息,且没有对赵某造成损失。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后向上海二中院上诉。二中院审理中,明确了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曹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二是是否侵犯了赵某的隐私权。
关于名誉权,曹某转发的内容为真实信息,并未捏造或恶意中伤,因此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关于隐私权,判决书作为公开信息已不具有私密性,且曹某的行为未构成对赵某私人生活的侵扰。
二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问题分析
在探讨转发刑事判决书与人格权保护时,社交媒体上的个人信息传播引发新的法律挑战。尽管犯罪记录的公开性影响着个人重回社会的评价,但法律应对转发行为设立限制。
名誉权与隐私权:公开的刑事判决书并不意味着隐私的完全消失。刑事判决书的散播可能造成对犯罪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但其传播并不一定构成隐私的侵犯。
非典型信息处理者的责任构建:《民法典》对非典型信息处理者的规定较为宽松,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进行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某些情况下享有免责权利。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个人可以要求查阅、复制、更正和删除个人信息,这些权利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机制,但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仍存在挑战。
总体而言,以上案例不仅揭示了法律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的复杂性,也强调了对信息处理者在社交媒体上的责任,需要更细致的法律框架来应对新时代的信息传播及其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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