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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孟力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力红,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原告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力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巧凤

书记员:董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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