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董洪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洪涛,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洪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  娟

书记员:朱巧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