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XXX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美,女。
被告:吴小娜,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杨凯建,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榜,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娜、杨凯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表示不准备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 一
书记员:陆婉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