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世美,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琴,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辛世美诉被告上海辉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辛世美诉被告上海辉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凌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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