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某,住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文,辽源市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高生,该公司总经理。
辛某某诉王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辛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文到庭参加诉讼,王某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辛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总计65106.51元;2、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的30%由被告王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3日16时许,原告驾驶电动摩托车在永宝顺门前路段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碰,造成原告受伤,住院二级护理37天,被告王某某的机动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协商赔偿未果,2016年8月26日原告在贵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请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审理。
王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保险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时16分50分许,辛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西宁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保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内逆时针掉头过程中的王某某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辛某某受伤;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辛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辛某某于当日入住辽源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头骨折等伤,住院37天,二级护理37天,出院休治一个月;吉林正义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辛某某右肱骨头、肱骨外壳颈粉碎性骨折的后果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辛某某误工期为180日。另查明,王某某驾驶D44402号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辛某某为农业户口。
上述事实有辛某某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一份、病历一份、出院诊断书一份、费用清单一份、医药费票据一组、鉴定书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交通费票据36张、律师代理费收据一张、误工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辛某某负主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驾驶D44402号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按过错比例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王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本案中,辛某某的损失根据相关标准及其诉讼请求包括:医疗费11920.27元[医疗费共花费16400.90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10000元,剩余部分按责任划分王某某赔偿1920.27元(6400.90元×30%)]、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100元×37天×30%)、护理费4470.34元(120.82元×37天)、误工费依据辛某某提供的误工证明计算为13200元(2200元/月×6个月)、伤残赔偿金20387.10元(11326.17元×18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87元、律师代理费600元(2000元×30%)、鉴定费630元(2100元×30%),以上共计57604.71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3344.44元(医药费限额1万元+护理费4470.34元+误工费13200元+伤残赔偿金20387.1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87元),王某某按照次要责任应赔偿辛某某4260.27元(医疗费1920.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律师代理费600元+鉴定费63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辛某某53344.44元;
二、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辛某某4260.27元;
三、驳回辛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保全费70.00元,共计630.00元,辛某某负担441.00元,王某某负担18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沙天远 人民陪审员 尹 静 人民陪审员 刘维福
书记员:宋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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