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5时5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蠡县**村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冉某某家门前路口处时,与前方行人冉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冉某某死亡。经认定辛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瑜
检察官助理:魏悦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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